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经12月20日校长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将西安文理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
2018年12月28日
西安文理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结算和报销业务,根据《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681号)、《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68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发卡范围为学校在职工作人员,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有公务卡的学校在编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公务卡持卡人是公务卡管理使用还款的责任人,对公务卡消费还款负责。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部门为单位申办,办卡申请人如实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公务卡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计划财务处;
(二)计划财务处汇总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公务卡领用人员推荐表”和“西安文理学院在编人员清单”相关信息,报人事处审签后,提交发卡银行;
(三)发卡银行客户经理与办卡申请人预约面签时间,并办理面签手续;
(四)发卡银行将办卡资料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含随机抽查电话核实)。审核通过后将新卡邮寄到办卡人指定收件地址;
(五)办卡申请人收到公务卡后,由本人使用办卡预留手机拨打办卡行服务电话或携带身份证到任一办卡行网点激活卡片,并将公务卡复印件交计划财务处。
第六条 职工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公务卡时,持卡人需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公务卡交回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以此向开户银行办理停止使用手续。若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个人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或补办,并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报备。
第七条 公务卡使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具体优惠政策以开户银行发布的为准。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信息,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等情况,确定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最终以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第九条 公务卡的账单日以办卡行规定的日期为准。一般免息还款期最短25天,最长56天。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 公务卡内有存款余额,可免费在发卡银行任一网点柜台或ATM机取现。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透支取现的,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范围
第十二条 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交通费等(详见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具备刷卡条件的,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或者转账方式结算。因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财务报销,其责任由教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补助及遗属补助等支出;
(二)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如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都不改变。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之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以下简称“POS机小票”)。
第十六条 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和快捷支付等网络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持卡人可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软件,打印相应的公务卡支付明细或网络支付截图。
第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须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到期还款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POS机小票或网络支付明细截图等资料,前往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以计划财务处接收签章时间为准),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二)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计划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除学生实习和比赛等原因的临时性现金借款。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无法按期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办理借款手续,由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在免息还款期之前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中,待持卡人在条件允许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亦可从本人绑定的工资账户中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报销;
(三)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计划财务处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审核未通过的,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八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发票与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等;
(四)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
(五)持卡人将公务卡未妥善保管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一)与发卡银行签订公务卡办卡服务协议;
(二)办理公务卡,录入教职工公务卡初始化信息,维护公务卡信息,并根据人事处提供的人员信息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
(四)做好公务卡账务处理和政策咨询解释工作,以及与发卡银行进行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的对账工作;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持卡人所在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并负责审批;
(二)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公务卡开立、使用及有关政策宣传与协调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在出现调离、辞职、退休等情况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因个人保管不善或使用不慎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持卡人承担不及时还款、不完全还款和不还款的全部责任,承担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
(三)公务卡及密码由本人保管,因离职、退休等原因影响公务卡使用的,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结清余额,再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和计划财务处的对账等相关工作;
(五)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面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六)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的管理职责:
人事处负责“公务卡领用人员推荐表”和“在编人员清单”等资料中办卡人员相关信息的审核,包括姓名、所属部门、身份证号等。审核通过后,由人事处签字盖章并返回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室负责受理涉及公务卡管理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审计处对公务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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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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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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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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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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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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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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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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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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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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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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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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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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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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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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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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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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