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印发《西安文理学院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25〕5号

时间:2025-06-09 浏览量:


西安文理学院文件


西文理校发〔20255


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2025年1月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西安文理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

                            2025年12



西安文理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依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陕财办库〔2024〕25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银行账户(含独立法人单位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按照账户性质实行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和学校自主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开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科学评估、安全优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校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核算财政资金以外的科研资金、其他资金及往来资金等。学校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1. 零余额专用账户是学校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的转账结算等支付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文件执行。

2. 济困助学专用账户。按照国家对学生的助学、奖学相关政策规定,开立济困助学专用账户。

3. 党费专用账户。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党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

4. 学费专用账户,即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和汇缴业务。除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以及按规定退还缴款人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5. 后勤服务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学校食堂、公寓、浴室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以及按政策规定可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如工会基本账户。

第八条 校内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学校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学校资金。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与审批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校级银行账户,负责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学校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按照市级相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制《银行账户审批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校内其他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表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账户性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及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需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原账户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学校名称、主管部门、账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变更的,需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在一月内及时在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需报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但须持开户银行加盖印章的“变更银行账户申请书”复印件到市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其他按规定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向市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二)银行账户所核算的项目已执行完结的;

(三)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无银行债务的。

第十六条 学校撤销账户后,须持开户银行加盖印章的“撤销银行账户结算申请书”复印件,到市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同时将原开户许可证交还人民银行。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应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台账,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并依据市级财政部门要求按期办理银行账户年检。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及二级单位要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清理整顿。纪委、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学校银行账户相关信息进行调取和核查。

第十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文理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修订)》(西文理校发〔2023〕19号)同时废止。














西安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1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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