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25〕29号

时间:2025-06-09 浏览量:


西安文理学院文件


西文理校发〔202529



  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2025年41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

                            2025年416


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提高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2024〕32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审计处和上级机关的审计。

第二章  经费提取

第五条 学生资助经费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计提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两部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提取基数。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不计入提取基数。中外合作办学外方所得不计入计提基数。

第六条 按照《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陕教〔2024〕32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资金作为学生资助经费,并按照当年预算安排,全额将计提数额转入济困助学账户。

第七条 学生资助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其预算申报含明细预算、下达与公用经费预算编报一并进行,其审核编报程序同公用经费。年中,因学校资助计划等变化引起的预算调整,按照《关于印发<西安文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2214文件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保障型资助支出

1.学校助学金。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享受国家助学金含生活补助等资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学生亦可申请学校助学金。学校助学金资助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学费减免。对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对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孤儿、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结合实际减免学费。对向校提出免除学杂费申请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军人学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原则上全额减免学费。

3.临时困难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患严重疾病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物资、生活补助(含伙食补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

发展型资助支出

4.学校奖学金。按照《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意见><学生校内奖学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23〕67号)执行,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

5.勤工助学酬金、“三助”岗位津贴。对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三助”助研、助教、助管活动的学生,根据学校勤工助学、“三助”岗位工作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岗位酬金。

6.资助育人经费。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和育人成效宣讲活动、各类主题教育活动诚信、感恩、励志、社会责任感教育等、资助育人活动困难学生家庭走访、技能提升培训、社会实践帮扶、创新创业行动帮扶、组织困难生研学等、智慧资助等发展型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7.其他支出。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他合理性支出,如节日慰问、爱心礼包、假期返乡交通补助等人文关怀项目以及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直接支出。

第九条 学校使用提取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使用提取资金设立的学校奖学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提取资金总额的30%

使用提取资金设定的勤工助学临时岗位、“三助”临时岗位,支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提取资金总额的10%

保障型资助支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提取资金总额40%,确保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中的至少一项资助。

 经费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资助经费应以“奖优助困、资助育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济困助学专户分账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取的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十一条 当年提取的资助经费应于当年形成支出,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使用部门是学生资助经费的责任主体,对学生资助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计划财务处是学生资助经费的核算主体,对学生资助经费的安全负责;审计处是学生资助经费的监督主体,负责学校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西安文理学院济困助学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西文理院字〔2009〕3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4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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