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文理学院经费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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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文件

 

西文理校发〔202462

 

 

关于印发《西安文理学院经费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西安文理学院经费支出管理规定》经20247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           

                                202479日           

 

西安文理学院经费支出管理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工作,明确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规范学校经费使用和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流出。

 学校经费支出实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财权与支出管理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付要求

第四条 资金支付要求:

1.现金结算: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结算范围为单笔支付金额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结合学校实际,目前可现金结算的主要包括: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等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结算的业务。

2.银行转账结算:除以上部分业务现金结算外,其余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主要包括:

1)对公转账。报销时,需准确提供收款人银行账户信息,即收款人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收款人单位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收款人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2)对个人转账。报销人员费用时,需提供收款人姓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发放金额、发放周期等相关信息,通过劳务申报系统申报,依照税法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入个人银行卡。

3)其他方式。报销刷卡或者通过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收款人姓名及银行卡号,同时提供POS机刷卡小票或者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截图。

第五条 单位(项目)负责人未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预付款(借款)、冲预付款和验收结算(双方约定最终结算)等手续,出现误冲借款、多付或重复支付资金等情况导致学校经济损失的,由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计财处协助限期追缴。

第六条 资金支付时,计划财务处按《西安文理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2321号)规定实行分级审核管理。

第三章 原始票据要求

第七条 经办人办理经费支出报销手续时,应提供相关原始票据。原始票据主要包括:

1.发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2.财政票据。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人员费用发放表。向个人发放工资酬金、补助金或因工作需要向提供劳务人员发放报酬的付款证明等。

4.其它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等个人实名制票据。

第八条 原始票据的基本要求:

1.凡用于报销的原始票据须真实、合法、合规、有效,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对所提交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对原始票据进行涂改、挖补、伪造、变造,不得虚构业务、虚开发票。

财务部门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对发现的虚假票据,不予报销;对事后复核及各类检查中查出及发现的虚假票据,当事人应限期退回已报销款项并做出文字说明。对于当事人故意用虚假票据报销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2.票据付款方或购买方、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印章等各要素齐全,大小写金额正确且相符。如果内容较多且在发票摘要栏不能详细列明的,须提供明细清单并加盖印章;如果摘要栏内容为一批,且数量单价不清楚,须提供明细清单并加盖印章。

除飞机票行程单、机票退票费、火车票、个人通讯费(仅限科研经费)、公证费、签证费、人身意外保险费等只能提供为个人开具的合规票据外,发票中“购买方单位名称”原则上应为“西安文理学院”。   

3.开票单位原则上应与实际收款单位一致,与合同等其他合法有效的经济业务事项文书(凭据)上列明的对方单位一致。

第九条  A4 纸张大小的原始票据外,其余票据需采用“平铺式”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或单面空白的 A4 纸上。票据之间不可重叠,粘贴时不能超越票据粘贴单的左边装订线之外。粘贴时使用液体胶水固定票据背面的四个角和中间点,不得使用双面胶、透明胶、胶棒、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等固定票据。

第十条 纸质票据遗失必须从原开票单位取得原始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费负责人提供票据遗失的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在计财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承诺不存在重复报销后,按规定审批后报销。

第十一条 报销票据应在经济业务活动发生或票据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上一年度的发票须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报销,过期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四章 报销业务审核要求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

(一)发放在编人员(含人事代理)经费

1.发放在编人员(含人事代理)经费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若干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209号)(见附件1相关规定执行。

2.在劳务申报系统填报并打印校内人员劳务发放表,在劳务发放表上应注明发放标准和发放工时,并说明发放内容。

3.劳务费发放表必须有经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

4.校内人员发放各类劳务酬金,经人事处审批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发放校外人员、校内非在编人员经费

1.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按照发放类别执行相关文件:

1)培训讲课费,按照《西安市财政局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西安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及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7〕113号)(见附件2相关规定执行。

2)咨询、评审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见附件3相关规定执行。

3)承办社会考试相关劳务费:参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若干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20〕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4)学报稿酬等相关费用按《西安文理学报(刊)稿件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8〕31号)(见附件4)文件规定执行。

5)网络思政工作相关费用按网络思政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办法(西文理校发〔2022〕33号)(见附件5文件规定执行。

6)其他专项劳务费按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劳务申报系统填报并打印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同时须附以下支撑材料:

1)使用部门经费发放劳务费:在劳务发放表上应注明发放依据文件,说明发放内容、发放标准和工时,并附发放人员简介情况、签到表等支撑材料;或提供发放类别参照依据和标准的说明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2)使用科研经费发放劳务费:附劳务发放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在计财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含立项内容、发放理由及内容、工作期间、发放标准依据等。

3.劳务费发放表必须有经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

4.外聘教师课时费,经人事处审核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5.发放学校临聘人员工资,按照《西安文理学院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9〕49号)(见附件6规定,经人事处审核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差旅费

1.差旅费支出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西文理校发〔2015〕73号)(见附件7、《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转发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16〕81号)(见附件8、《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转发<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16〕20号)(见附件9、《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印发<西安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5项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23〕91 号)(见附件10执行。

2.外出前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如事前审批单或请示(含出差事由、人数、预算金额、预算项目)或调研方案(注明调研任务、往返路线、日程安排、调研人数、预算金额、预算项目)等;差旅行程和事前审批内容不一致的,须补充增加行程的事前审批资料。

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不用提供事前审批资料。

3.外出乘坐交通工具按相关等级乘坐。其中乘坐飞机原则上需要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

4.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实行包干制。出差时间10天以内(含10天),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出差时间超过10天的,出差期间的所有住宿费按照开具的发票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

科研经费报销差旅住宿费包干报销时,需提供往返乘坐实名制交通工具票据。

5.报销时提供事前审批资料、会议或培训通知等,如有住宿票不完整、报销转签费和退票费情况,需附经济业务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在计财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签。

6.出差期间严禁使用公款旅游,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培训费

1.培训费支出按照《西安市财政局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西安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及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7〕113号)执行。

2.举办培训前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填制“西安文理学院举办培训审批单”或培训计划并经分管校领导审签。

报销时须提供审批单、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票据等资料。不得报销购买纪念品和礼品的费用。

第十五条 会议费

1.会议费支出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转发<西安市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16〕1号)(见附件11、《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转发<加强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的通知》(西文理办发〔2024〕9号)(见附件12执行。

2.举办会议前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填制“西安文理学院举办会议审批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签。

3.使用财政资金举办会议原则上在校内举办,确需在校外举办的,应在西安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举办。

4.会议经费要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算列支:

线下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进行核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不纳入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经费预算内据实列支。

5.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线下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线上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签署服务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实习费

1.实习费支出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2259号)(见附件13执行。

2.报销时需提供经教务处审批后的年度总实习(实践)计划表、学院审批的单次实习(实践)计划表和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等。

3.对于实习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不能提供合法票据时,按标准以包干方式分摊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十七条 办公用品、实验材料等

购买办公用品、实验材料等用品,需填写办公用品(材料)验收入库单,发放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经费

1.党建活动经费支出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西文理党发〔2018〕28号)(见附件14执行。

2.各党总支书记审批签字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规定和定点采购业务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的经济活动,执行西安文理学院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2.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己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需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办理各项业务,主要包含打印、印刷、硒鼓墨盒更换、保洁、会计和审计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规定

符合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要求的,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销前先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报销时须提供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西安文理学院资产入库单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规定

符合签订经济合同的支出业务,执行《西安文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西文理校发〔2023〕3号)(见附件15相关规定。合同签订由签署人亲笔签字,在计划财务处加盖“西安文理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财政资金超过十万元的合同,还须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合同备案,加盖“西安文理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报销时提供经济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按照付款条款进行支出审核。

第二十二条 工程类规定

大型修缮及维修等工程类项目单笔结算金额超过三万元,报销时须附审计处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书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

1.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陕教保办〔2015〕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陕机管发〔2015〕46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西安文理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7〕60号)(见附件16、《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见附件17执行。

2.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 人;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工作餐标准按照不超过50元/人·次执行。

4.报销时需提供有关部门公务活动文件、通知、邀请函或接待对象单位正式来函,以上公函需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西安文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和《西安文理学院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党政办官网下载区)资料。

5.校内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6.接待住宿费原则由来宾自理。确因特殊情况,需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并附个人简介情况。

7.外事接待由国际交流处审批,支出按照《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4〕60号)(见附件18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

因公临时出国(境)支出按照《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通知》(市财函〔2019〕111号)(见附件19)、《西安市财政局 中共西安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市级预算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市财函〔2020〕1041号)(见附件20)等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师进修培训费

1.教师进修培训费支出按照《西安文理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培训进修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2〕116号)(见附件21、《教职工进修培训费用报销暂行办法》(西文理校发〔2019〕28号)(见附件22执行。

2.教师外出访学报销须提供邀请函、访学通知书或访学批件,访学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审批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出实行预算项目管理。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是预算项目和支出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在预算项目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对本单位(或项目)的经费支出负责,规范资金支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销时应一事一报,一事一单,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一次事项分拆多次报销,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经费报销审批实行线上审批与线下审核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线上审批为经办人通过智能报账系统提交,智能报账系统对报销额度、单据的完整性、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等进行自动审核。审核通过后,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按学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流程结束后,报销人直接从智能报账系统打印报销凭单,将报销凭单及附件资料投递至报销单据收集箱。

(一)学校部门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事前审批权限

1)外出参会等出差前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经单位负责人审签,预算超过1万元,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单位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校领导审签。

2)举办培训或举办会议前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报分管校领导审签。

2.支出审批权限

1)单笔金额3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2)单笔金额3万元(含 3 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单位(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二)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印发<西安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5项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23〕91 号)中规定执行。

(三)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1.单笔金额50万元(含)-100万元的付款,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单笔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付款,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线下审核为财务人员取回报销单据后按内部业务流程审批权限进行报销资料的合规性、入账和支付环节的审核,在报销单据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预算项目、无依据、超标准、不符合八项规定要求或不符合其他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进行退单处理,不予报销。

财务人员对报销单据的审核权限如下:

1.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的单据,由会计审核后入账。

2.单笔金额1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单据,由科长审核后入账。

3.单笔金额2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单据,由副处长审核后入账。

4.单笔金额3万元(含)以上的单据,由处长审核后入账。

第六章 经费支出各级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校长责任

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财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责任

向校长负责,协助校长依法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具体负责;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履行财务监督负责。

第三十二条 分管校领导责任

对分管业务经费支出的可行性、必要性、程序规范性负领导责任;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领导责任;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处长责任

对学校经济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具体负责;对资金支付的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责任

对经济业务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对分管校领导的知情权负责。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经济支出公开机制,自觉接受本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经济活动涉及的相关管理单位须加强日常管理,做好事前和事中监督,明确审核要求,杜绝不合规的经济业务发生,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党委巡察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依法实施财会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预算项目或其他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对所附资料不完整的报销单据,退回报销提交人,由其补充完整后再予报销。对事后复核及各类检查中查出及发现的虚假票据,当事人应限期退回已报销款项并做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财务报销过程中有审批不严、弄虚作假或多头报销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应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三十九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安文理学院会计业务结算操作规程》(西文理院字〔2009〕6号)、《西安文理学院关于扩大二级学院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的通知》(西文理深改发〔2017〕8 号) 和《西安文理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西文理校发〔2021〕75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主。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文件发生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与学校文件发生冲突,执行最新规定。

 

附件1.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若干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209号)

2.《西安市财政局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西安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及国                   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7〕113号)

3.《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4 .《西安文理学报(刊)稿件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8〕31号)

5.网络思政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办法(西文理校发〔2022〕33号)

6.《西安文理学院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9〕49号)

7.《西安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西文理校发〔2015〕73号)

8.《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转发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16〕81号)

9.《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转发<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16〕20号)

10.《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印发<西安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5项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23〕91 号)

11.《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转发<西安市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文理校发〔2016〕1号)

12.《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转发<加强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的通知》(西文理办发〔2024〕9号)

13.《西安文理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2259号)

14.《西安文理学院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西文理党发〔2018〕28号)

15.《西安文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西文理校发〔2023〕3号)

16.《西安文理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7〕60号)

17.《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

18.《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4〕60号)

19.《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通知》(市财函〔2019〕111号)

20.《西安市财政局 中共西安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市级预算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市财函〔2020〕1041号)

21.《西安文理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培训进修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2〕116号)

22.《教职工进修培训费用报销暂行办法》(西文理校发〔2019〕28号)

 

 

 

 

 

 

西安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7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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