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经2025年3月20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西安文理学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
2025年3月20日
西安文理学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财务管理与科研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科研项目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学校承接的中央省市财政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研经费全过程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辅助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由学院和项目组按照“按需聘用、合同管理、专兼结合”的原则自主设置,学院和项目组对所使用的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工作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科研财务助理不与学校产生直接劳务关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由学院或项目组按照需要自主配置,可采取由项目组独立聘用或由多个项目组联合聘用的形式。其中,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组必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具体职责:
(一)负责中央省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全过程(包括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管理与服务。
1.按照有关财政法律规定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协助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2.负责科研项目的财务报销事宜,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初步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
3.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协助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现预算动态管理,推进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4.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和验收。
(二)积极配合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中央省市财政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
(三)熟悉并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并向本单位科研人员宣传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四)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具体要求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 完成学院、项目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聘用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由项目组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批同意后,予以设岗。
第七条 学院和项目组负责财务助理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保存相关档案记录,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学院和项目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科研助理开展业务工作,确保科研财务助理履行职责。
第八条 劳务发放方式及标准
(一)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主要来源于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和间接费用,项目组应确保在科研财务助理聘任期内有足够的科研经费用于支付劳务。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本项目经费不足,项目组负责人或学院应自行协调解决经费问题。
(二)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标准由项目负责人与科研财务助理协商确定。
第九条 若项目已完成研究任务、经费不足、科研财务助理工作不力等原因,在项目组与科研财务助理协商一致后,项目组可不再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院、项目组不得使用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人员作为科研财务助理,在选聘过程中不得有徇私舞弊行为,对于出现上述行为的学院、项目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