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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3   阅读次数: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于201911日正式实施。为顺利开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方式

  个人可以选择按月享受,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1日至630日汇算清缴时享受。

  二、个人信息采集

  为了保证各位教职工能及时享受到个税改革带来的实惠,请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及时完成个人信息采集。

  1.采集方式

  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学校将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教职工个人自行使用手机客户端APPWEB网页端下载填报个人扣除信息。

  2.客户端下载路径

  ⑴手机客户端APP

  可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首页https://its.nmds.gov.cn/点击“扫码登录”下方的【手机端下载】,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

  苹果用户从苹果App Store搜索“个人所得税”进行下载,安卓用户选择华为应用市场、小米应用商店、VIVO应用商店或OPPO软件商店等下载软件。

    

  WEB网页端

  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https://its.nmds.gov.cn/Web端首页注册、登录。

  3.信息采集举例(以子女教育为例)

  先注册,再登录。登录后,按以下操作步骤 :

  (1)    点击【首页】-【子女教育】;

  (2)    确认纳税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录入子女教育信息,如当前受教育阶段、教育时间起和止等,完善后点击【下一步】;

  (4)    选择是否有配偶和分配方式,若之前未添加过配偶信息选择“有配偶”后可以在该页面先添加配偶信息,点击【下一步】;

  (5)    选择申报方式,【提交】即可。 

     

      

      

     同一个子女、同一个“受教育阶段”只能保存一条明细,且所有明细记录的“受教育日期起、受教育日期止”不能有交叉。  

     其他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上流程逐项操作、提交。

  三、报送时间及特殊事项说明

  1.报送时间

  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请各位教职工于18日前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完整并提交,计财处根据接收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为教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若教职工的信息有变化,请及时通过手机客户端APPWEB网页端修改提交。计财处将根据收到的更新信息在次月工资发放时补扣。

  2.说明

  ⑴因教职工的工资、薪金纳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每个月未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预缴税款,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据实予以退还。总数上,选择以月申报扣除与一次性汇算缴纳的税款金额一致。

  ⑵在职员工的受雇信息为系统默认导入,若有不符信息,个人暂无法修改,可以部门为单位汇总到计财处,待联系税务局后统一修改。

  ⑶教职工本人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须按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备税务主管部门核查。

  3.“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端用户和网页用户端操作手册”见计财处网站“下载专区”

  特此通知。

  附件:1.政策解读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端用户操作手册V1.0

           3.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用户操作手册V1.0

   

   

  计划财务处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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