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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学费、住宿费退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2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费、住宿费退费工作,现根据《西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发〔2018〕130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就有关学费、住宿费退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费依据

  对于学生退学需要退费的,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2006〕53号)文件要求执行。文件规定,学生入学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对于其他原因导致退费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

  二、退费办理

  1.申请退费的学生个人,需在计财处网站下载并填写《退付申请表》,并携带相关附件材料到计财处卡务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附件材料包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退款账户复印件、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在《退付申请表》中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因退学需要退费的,业务部门由教务处审核,学生除携带《退付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外,还需携带学校指定的相关退学资料。

  (2)因宿舍调整需退费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生填写《退付申请表》,收取相关附件资料,并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统一退费。

  (3)因双学位选修差异需退费的,由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组织学生填写《退付申请表》,收取相关附件资料,并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统一退费。

  2.因多缴、错缴、重复缴款需退费的学生,不需要填写《退付申请表》,只需个人提出申请,经计财处审核后,据实退款。

  3.获批生源地贷款的学生,生源地贷款到达学校账户后,经计财处核实,退还学生重复缴款的金额。生源地贷款未到达学校账户前,学生自行缴纳的学费原则上不办理退费。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学校每年批扣学费的时间为秋季开学前一周左右,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请勿在批扣的银行卡中存入大于等于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资金,以免误扣。

  附件:《退付申请表》

              西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发【2018】130号)

  计划财务处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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