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顺利开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方式
个人可以选择按月享受,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享受。
二、个人信息采集
为了保证各位教职工能及时享受到个税改革带来的实惠,请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及时完成个人信息采集。
1.采集方式
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学校将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教职工个人自行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或WEB网页端下载填报个人扣除信息。
2.客户端下载路径
⑴手机客户端APP
可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首页(https://its.nmds.gov.cn/)点击“扫码登录”下方的【手机端下载】,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
苹果用户从苹果App Store搜索“个人所得税”进行下载,安卓用户选择华为应用市场、小米应用商店、VIVO应用商店或OPPO软件商店等下载软件。


⑵WEB网页端
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https://its.nmds.gov.cn/)Web端首页注册、登录。
3.信息采集举例(以子女教育为例)
先注册,再登录。登录后,按以下操作步骤 :
(1) 点击【首页】-【子女教育】;
(2) 确认纳税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录入子女教育信息,如当前受教育阶段、教育时间起和止等,完善后点击【下一步】;
(4) 选择是否有配偶和分配方式,若之前未添加过配偶信息选择“有配偶”后可以在该页面先添加配偶信息,点击【下一步】;
(5) 选择申报方式,【提交】即可。





同一个子女、同一个“受教育阶段”只能保存一条明细,且所有明细记录的“受教育日期起、受教育日期止”不能有交叉。
其他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上流程逐项操作、提交。
三、报送时间及特殊事项说明
1.报送时间
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请各位教职工于1月8日前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完整并提交,计财处根据接收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为教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若教职工的信息有变化,请及时通过手机客户端APP或WEB网页端修改提交。计财处将根据收到的更新信息在次月工资发放时补扣。
2.说明
⑴因教职工的工资、薪金纳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每个月未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预缴税款,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据实予以退还。总数上,选择以月申报扣除与一次性汇算缴纳的税款金额一致。
⑵在职员工的受雇信息为系统默认导入,若有不符信息,个人暂无法修改,可以部门为单位汇总到计财处,待联系税务局后统一修改。
⑶教职工本人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须按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备税务主管部门核查。
3.“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端用户和网页用户端操作手册”见计财处网站“下载专区”。
特此通知。
附件:1.政策解读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端用户操作手册V1.0
3.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用户操作手册V1.0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