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部分老师月工资变少的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9-09-27   阅读次数:

近期,我处接到部分教师反映,在其工资收入未变化的情况下,当月实发工资比上月实发工资少这一问题。现就该问题说明如下:

[政策解读]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扣缴政策,今年起个人所得税以“年”为单位,每个月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缴纳。

[变动原因]

除了工资、薪金,在没有其他收入的情况下,当月实发工资比上月实发工资少的原因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从3%升到10%导致。

月个税预扣税率计算方法:累计收入减去累计减除费用,再减去累计专项附加后的金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超过36000元的,税率升到10%;以此类推。个人所得税税率见附表。

[举例说明]

A老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月工资为96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1至6月已累计扣税828元。

7月扣税=(月工资*累计月份-减除费用5000*累计月份-每月专项附加*累计月份)*税率-速算扣除数-1至6月累计扣税=(9600*7-5000*7-0)*3%-0-828=966-828=138(元)

7月实发=9600-138=9462(元)

8月扣税=(月工资*累计月份-减除费用5000*累计月份-每月专项附加*累计月份)*税率-速算扣除数-1至7月累计扣税=(9600*8-5000*8-0)*10%-2520-966=1160-966=194(元)

8月实发=9600-194=9406(元)

[结论]

由此可以看出,8月份A老师由于累计工资增加,预扣税率从3%升到10%,导致8月份税额增加,当月工资未变的情况下,实发工资比以前减少。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累计预扣法是个税改革的新生事物,在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时,为确保大家尽享个税改革红利,我们随时为大家答疑解惑。

会计核算科工薪会计:赵青松 029-88241532

计划财务处

2019.9.23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西安文理学院计划财务处 版权所有

地址:西安市太白南路168号 邮编:71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