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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代管经费管理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6-06-29   阅读次数:

西安文理学院代管经费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服务师生,根据《西安文理学院代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代管经费是指校内各单位或教职工个人委托学校代为管理的款项。其中,教职工个人委托学校代为管理的款项应与教学、科研相关。

第三条 代管经费按到账金额提取资源占用及管理费。党费、家属区物业管理费、与在校生相关的各类费用、部门或个人委托的与教学科研相关的代管经费不交资源占用及管理费,其余经费均按到账金额的5%向学校缴纳资源占用及管理费。资源占用及管理费的50%用于计划财务处代管经费管理过程中的成本开支。

第四条 委托单位和个人是代管经费的责任主体,对代管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计划财务处是代管经费的管理核算部门,综合收费科负责代管经费的立项、预算和清算管理工作;会计核算科负责代管经费的报销核算工作。

第二章 代管经费立项

第五条 代管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代管项目立项时,各委托单位或个人在计划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代管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按项目实际情况和填表说明填写立项申请表,按到账金额扣减资源占用及管理费后的余额编制明细预算项目。立项申请表经代管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计划财务处综合收费科。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综合收费科根据代管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立项初审,将初审意见报计划财务处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综合收费科按立项申请表内容在代管系统中搭建代管项目预算框架。代管项目立项流程见附件2.

第三章 代管经费的收入确认

第七条 党费由组织部代收。每季度末,组织部根据收取的党费金额制作移交清单。综合收费科根据移交清单上的金额开票,会计核算科核票收款,并根据党费移交清单和票据在“党费”项目中确认收入。

第八条 家属区物业管理费由后勤管理处代收。每月5日前,后勤管理处将上月代收款项交计划财务处代管经费银行账户。经办人员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收费明细汇总表、缴款证明和收款收据存根到计划财务处综合收费科换取往来票据。综合收费科将票据和汇总表交会计核算科在“物业费”项目中确认收入。

第九条 学生代办费由计划财务处代收。每年6月份,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将分管校长审批后的收费标准送达计划财务处综合收费科;综合收费科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在学生收费系统进行代收。会计核算科根据收费日报表和银行回单在“收费系统代收”项目中确认收入。

第十条 承办业务活动经费由承办单位代收。承办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前,到综合收费科领取收款票据进行代收。收款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将收款票据存根及时交综合收费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会计核算科核票收款,并根据票据在相应的代管项目中确认收入。

第十一条 代管经费以转账方式入账的,会计核算科在收到银行回单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记账;代管经费以现金方式入账的,会计核算科在收到现金当日完成记账。同一项目分次入账仍按原项目管理。代管经费收入确认流程见附件3。

第十二条 代管经费收入确认后,综合收费科根据立项申请书中的明细预算金额在代管系统中对申请的代管项目进行预算下达;根据学生费用分解表在代管系统中对学生代办费项目进行预算下达。预算下达后,综合收费科将“代管经费报销通知单”(附件4)通知代管部门或个人,代管部门或个人收到通知后在会计核算科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代管经费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 代管经费费用报销和审批流程按《西安文理学院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暂行规定》(西文理校发【2014】67号)文件规定执行。会计核算科根据代管系统中的明细预算项目进行报销。

第十四条 代管经费明细预算项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如加班费、监考费、讲课费、评审费、命题费等。原则上,劳务费发放一律通过银行卡结算,发放表采用计划财务处网站统一发布的校内和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表模板。报销时按要求向会计核算科提供发放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2.业务招待费:是指用于代管业务的工作接待费用。报销时须提供接待事由、接待人数、接待标准等支撑资料。

3.其他:是指除劳务费和业务招待费以外的其余支出,如办公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等。

第十五条 学生代办费项目先清算后报销。负责管理学生代办费的职能部门在支付代办费用前,应与计划财务处综合收费科核对代管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根据清算结果,计划财务处综合收费科出具代管项目收支余清算结果书,经分管处领导审核后送会计核算科,作为费用报销审核依据。

第十六条 代管经费明细预算项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代管部门或个人出具书面调整申请。经计划财务处处领导审批后综合收费科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章 代管经费对账结算

第十七条 学生应交未交代办费由管理职能部门及时通知学生补交;学生代办费付款后的余额,职能部门应于每学年末办理学生代办费的清退手续,计划财务处依据清退资料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退费。

第十八条 每年11月,计划财务处综合收费科出具代管经费收支明细表给委托单位和个人,核对代管项目该年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如有不符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会计程序进行更正。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15日,计划财务处综合收费科对代管项目收入、支出进行结算,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代管单位或个人。年末,代管项目账面有余额的,代管单位或个人决定结转或清算。需要结转的,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综合收费科,用于下年继续使用。项目终结或停止使用的,代管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计划财务处处领导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清理往来款项,将余款转出,该代管项目停止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代管项目立项申请表

2.代管经费报销通知单

3.代管项目立项流程

4.代管经费收入确认流程

附件1:

代管项目立项申请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情况描述

项目经费来源

项目金额

项目终结时间

项目负责人

代管类型

部门代管( )个人代管( ),在相应( )中打“√”

资源占用及管理费

预算项目

预算金额

劳务费

业务招待费

其他

代管项目负责人审批

计划财务处意见

说明:

1.党费、家属区物业管理费、与在校生相关的各类费用、部门或个人委托的与教学科研相关的代管项目不交资源占用及管理费;其余项目均按到账金额5%缴纳资源占用及管理费。

2.预算金额=到账金额-资源占用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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