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是由税务部门印制、并加盖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的票据;
(二)财政票据,是由财政部门印制、加盖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收款和结算票据;财政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往来票据除外。
(三)自制劳务费发放表,是因工作需要向提供劳务人员发放劳务报酬而自制的付款证明;
(四)收条,是因工作特殊需要,向自然人购买农副产品或接受服务对方出具签字收款的收款证明;
(五)其它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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